政府档案管理规定

来源:未知 编辑:渭南科普2019-06-05 23:11
   一、档案管理体制和职责范围

1.档案管理体制
办公室的档案管理按分级管理的方法进行,在办公室主任的领导下,由分管副主任、机要档案室、各科室组成档案管理网络。

办公室建立科学的档案管理网络,各科室须明确相对稳定的兼职档案人员。业务上接受档案室的指导。

档案室成员应努力提高学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2.职责范围

机要档案室是办公室负责档案管理的专门科室,职责与权限按照办公室档案工作岗位职责执行。

办公室由分管副主任具体负责档案工作,机要档案室必须定期向分管副主任汇报工作。各科室要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工作,确保归档文件的完整、准确。

二、归档制度

1.归档范围的保管期限

办公室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县长专题办公会议纪要、政府工作简报、政务信息、大事记等文件材料及牌匾等实物档案,均属归档范围。
办公室档案的保管期限的种类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分长期(三十年)和短期(十年)两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种类也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有暂存、十五年和二十五年。
凡对办公室有长远保存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对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有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长期和短期。

3.归档时间

实行年度归档制度:

办公室在工作中形成的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县长专题办公会议纪要、政府工作简报、大事记、政务信息一律在次年第一季度内,由相关科室负责人审定后,向机要档案室移交。

4.归档要求

归档的文件必须系统、齐全、完整。
归档的文件必须准确地反映办公室活动的真实情况和历史过程。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纸质优良、字迹耐久、书写工整清晰。
各科室要把归档文件材料,经整理后向机要档案室移交。

5.归档手续

凡属移交档案室的文件均应按照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移交档案一律移交原件。
向机要档案室移交时,必须做好交接手续。

三、档案的利用

档案信息工作重点服务于办公室的各项工作。非办公室人员或其他单位查阅档案时,需经领导同意方可查阅。并不得擅自扩大查阅范围。查阅密级文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密级文件不得擅自复印
阅档人员必须爱护档案,不得损坏污秽,不准在档案上涂改、圈划、批注;不准剪裁档案。

扩展资料: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二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四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严禁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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