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科技工作者日 | 普法宣传案例

来源:未知 编辑:admin2025-06-07 19:11
  
 
 

01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26日凌晨,韩某驾驶被告姚某所有的陕汽德龙双桥车从洛南向西安运砂石,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韩某发现车辆异常,遂将车辆停放在312国道蓝桥镇石洼子隧道西侧外停车坪上。同日10时许,姚某与周某及死者李某来到停车地点维修车辆,在维修过程中轮胎突然爆炸、轮毂破裂,撞击李某身体上致其受伤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蓝田县普化派出所出警处理,并出具情况说明及公民死亡情况说明。后涉事车辆经过磅称重显示,该车辆毛重94470kg,净重81970kg,而该车辆核定载重量12370kg,属超重载货。同时,事发后现场人员拍摄照片及视频显示,该车辆轮毂锈迹明显并有三分之一左右的裂痕。周某与死者李某二人平日利用闲余时间承揽为大卡车保养的工作,二人之间均不存在明确雇佣关系,亦不具备维修车辆的相应资质。同时,韩某驾驶的陕汽德龙双桥车登记所有权人为姚某。该车在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另李某1系死者李某之父,李某2系李某之母,事故发生时二人均未满60周岁。周某系李某之妻,二人育有一子李某3,事故发生时李某3未满18周岁。

本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依法判决原告李某1、李某2、周某、李某3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由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赔偿669701.21元,由被告姚某赔偿54411.25元。

02

案件评析

 

本案定性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还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还是工伤案件?对受害人一家可能获得赔偿的金额具有重大影响。结合案件的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及其他法院的类案判例,原告方向法院提出本案应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理由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 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在车辆行驶至目的地的过程中,应视为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本案事故的地点是机动车和行人可以自由通行的停车坪上,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的范围;本案事实是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因维修车辆而造成的第三人的伤亡;本案事故的发生主要因肇事车辆车主姚某疏于对车辆的维修保养且严重超载,既有当事人的过错因素,亦有一定的意外因素,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的定义范围。一、二审法院采纳了原告方意见认为:本案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姚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李某对其自身死亡亦存在过错,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确定被告姚某与死者李某之间承担民事责任的比例为70%和30%。车辆保险在有效期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交强险不足赔偿部分,应由原审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在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中承担应负事故责任比例90%赔偿责任,即赔偿总额的63%;由原审被告姚某负担剩余1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总额的7%。仍有不足的,按照事故责任由原审被告姚某承担。

图片

编者按

 

全国科技工作者日之际,我们聚焦“科技逐梦,法治护航”,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用法治之剑剖析侵权乱象、深挖权益保护内核。当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火种遭遇成果侵权等 “阴霾”,法治便是筑牢权益的坚固防线 —— 我们呼吁以法律庇护让他们潜心科研、无后顾之忧,在法治晴空下勇攀科技高峰,让科技之光与法治之力共筑强国之梦。

(责任编辑:admin)